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11/24 14:45:00 来源:嘉兴市保安协会信息网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次
第一条 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包括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这里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主要是指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入侵报警、视频监控以及报警运营等服务。
(三)申请书规范。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要求设立××保安服务有限(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单位申请人落款为“××单位(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个人申请人的落款为“××人(须本人签名)”。
(四)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
1、提交的材料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中法